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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交換期間為本校專科部四年級(含)以上、四技部二年級(含)以上及二技部之日夜間部學生,且出國期間仍具本校在學身分。
2. 本校研究所學生(不含在職專班)及轉學生至少須於本校就讀滿一學期,且符合申請資格之各項規定。
3. 成績及語言能力規定:
(1) 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 70 分(含)以上 (分數認列至個位數,小數點後不取算)。
(2) 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達 80 分(含)以上 (分數認列至個位數,小數點後不取算),且在校期間不得有小過(含)以上之懲處記錄。
(3) 須通過交換學校課程使用語文之語檢規定。
4. 若各交換學校針對申請資格有特殊規定者,則依其規定辦理。
5. 每年視提名時程而定與校級交換生一同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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